中国民用航空局12月14日消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制度,民航局起草 了《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对飞行无人机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所使用的设备通过产品合格审定,通过民航主管部门的合格审定和其他条件。对于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以下是意见稿中涉及民用无人机的部分:
一、《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机
第六十一条 [定义]本章所称的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六十二条 [一般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空域管理、飞行运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不得利用无人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管理原则]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许可,相关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第六十四条 [无人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取得无人机运行许可证的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符合有关资质要求;
(二)所使用的无人机设备、设施、系统符合有关运行要求,并通过产品合格审定;
(三)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的运行合格审定;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五条 [无人机运行要求]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启电子拦阻功能,接入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保持通畅有效的通信链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挥,确保无人机在规定的区域、时段,按照规定的运行要求开展飞行。
第六十六条 [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无人机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力配合,加强对无人机制造、运行、经营等方面的监管,共同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运行许可证书从事相关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行许可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无人机运营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暂停部分或全部运行六个月以下。
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起草说明
(一)、背景及必要性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是民航飞行运行活动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对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维修机构和培训机构等各相关运行主体和领域的监管。由于《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我国民航飞标管理系统还不完善,许多重要的飞标管理内容并未纳入法律规定当中。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飞标管理工作经历了引进吸收、集成创新、自主发展、成果输出的发展阶段,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民航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成为确保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制定该条例既是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制度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民航业的具体体现,有必要尽快立法:
(二)、主要内容
条例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航空器运营人管理制度。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人员、运行、设备、机场、空管、持续适航和维修等方面的一般运行要求;规定了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许可和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对通用航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情形和条件。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航空人员在申请和保持执照、体检合格证以及在参加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机组人员的执照、训练合格证、体检合格证、健康等方面义务;规定了航空器维修人员和飞行签派员的执照要求。
航空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规定了对航空人员训练机构以及航空器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要求。
民用无人机管理制度。规定了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的一般要求和管理原则,确定了无人机运行许可制度。
监督管理。规定民航行政管理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飞行标准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以及在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法律责任。确立行政相对人违反条例中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各类责任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并标注“飞标条例起草征求意见”(邮编:100710)
3。传真:010-6401687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12月14日